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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为负数,还需要填报A107010表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3-05
普通
问:将购买的国债对外转让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为负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需要填报A107010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二)项“国债利息收入计算”规定,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第一条第(三)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2年修订)》中《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将购买的国债对外转让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为负数,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适用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仍然需要填报A107010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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