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预收物业费,是否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2-28
普通
答: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十二、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业主物业费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物业管理公司预收的物业费,属于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业主物业费的,应按照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分期确认销售收入;先开具发票的,于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