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电子发票备注栏中是否需备注项目名称及地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2-05
普通
答:税务总局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参考四川税务局的答复: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对应的特定业务,在发票开具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相关内容,无需在发票备注栏再次填写该信息。如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的数电票时,需填写特定信息“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等内容,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