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纳税调增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1-29
普通
答:?(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附件《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四条规定,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6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0、11、12、13、14、16 行,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其中,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计提的坏账准备不需要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