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品名跟进货发票品名不一致会影响出口退税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3-12-05
普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五)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因此,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时,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写,并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信息相符。如遇到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多种零部件,则应书面报告关于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否则,如被判定为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不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