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的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否由税务机关征收
我公司是河南的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否由税务机关征收?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第一条规定,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第二条规定,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综〔2021〕3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除本通知规定外,两项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第(二)项规定,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具体包括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代码103071404)、矿业权占用费收入(科目代码103071405)以及按原规定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科目代码103071401)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科目代码103071402)。
根据上述规定,河南的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税务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