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固定资产,已到货并付全款,但未取得发票,能否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四季度采取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已到货并付全款,但未取得发票,能否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一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9月27日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四季度采取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已到货并付全款,应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固定资产的购置时点,未取得发票,不能在2022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100%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