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的部分商品房对外出租,有没有疫情高风险地区免税的优惠
我公司是黑龙江省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部分商品房对外出租,有没有疫情高风险地区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税收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2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将房产、土地出租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2.在2022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纳税人免收租金1个月(含)以上,是指按月减免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通过定额、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延长1个月(含)以上租期而不加收租金的。
第二条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期限为:
(一)符合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免税期限为自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起至解除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止。
(二)符合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每免收1个月(含)租金,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多减免一年(12个月)。免收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免收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三)此前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居民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以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