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停止使用超过半年可以免征房产税,是否要经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房屋大修停止使用超过半年可以免征房产税,是否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如下:
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因此,企业房屋大修停止使用超过半年可以免征房产税,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