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税务网校 > 答疑精华

收购方以母公司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是否属于企股权支付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08-25
普通

股权收购的收购方以其母公司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这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股权支付”的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支付”不包括收购方的母公司的股权,因此,股权收购的收购方以其母公司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股权支付”的范围。

成为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
1.答疑全天候        2.团队人员成长基金        3.会员资料        4.会员期刊
5.定制内训           6.财税新政直播解读        7.网络课程畅听
更多会员内容,请查看>>

detail2020_v3.template.html 第285行发生错误: 广告数据未找到!code:shuishou_mjyad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讲师梦

国家版权局认可的培训方案

发展第二职业,再赚一份收入

1870人已学立即申请
好课试听
关注公众微信号

扫码找组织

公众号

tax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