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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的办公用房部分转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07-26
普通

地产企业开发的办公用房部分转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办公用房部分转自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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