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回,奖励给办税人员,是否有文件依据
公司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回,奖励给办税人员,是否有文件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规定: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贵单位可以参考上述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