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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把汽车移送到分公司使用,是否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02-10
普通

总公司把汽车移送到分公司使用,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

参考《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依据上述规定,总公司把汽车移送到分公司使用,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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