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有监控设备销售收入和广告创意服务收入,可否加计抵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02-09
普通
我公司2020年60%销售收入是监控设备销售收入,2021年90%以上的收入是广告创意服务收入,2021年是否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所以,纳税人2020年生产、生活性服务收入占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不超过50%的,2021年不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