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个人在公司工作取得工资薪金,同时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计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个税时可否减除6万元的费用?
【答案】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条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由于个人有取得综合所得,所以在计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减除6万元的费用。
成为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1.答疑全天候 2.团队人员成长基金 3.会员资料 4.会员期刊
5.定制内训 6.财税新政直播解读 7.网络课程畅听 立即成为会员>>
更多会员内容,请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