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外借款收回的利息自然人合伙人如何交个税
在本周的会员咨询答疑中,有会员咨询这个问题:合伙企业对外借款收回的利息自然人合伙人如何交个税?并且会员反映说咨询了两个不同的税务局,得到了不同的答复。那么我们结合相关的规定来分析一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二款,可以看出91号文明确了利息收入是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的其中一项,但是并没有明确如何征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4号文对这个问题就规定的比较明确了,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不并入企业的收入,由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合伙企业对外借款是否属于对外投资呢?一般来说,对外投资一般包括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收回的是利息,权益性投资收回的是股息,很显然合伙企业对外借款是属于进行的债权性投资,合伙企业对外借款收回的利息自然人合伙人如何交税是适用于84号文的规定的。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