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财税2009年59号文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之一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其中“原主要股东”如何理解?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第二十条 《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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