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分立符合一般性重组,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五年的亏损能否在分立企业继续弥补亏损?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分立符合一般性重组,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能结转到分立企业,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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