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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已经减按2%计税缴纳增值税的汽车,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11-05
普通

【问题】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使用过的汽车在拍卖中心拍卖,拍卖中心给我公司开具了手续费的专用发票,该车于2012年购入可以减按2%计税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答案】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因您公司出售的使用过的汽车按简易计税并减按2%缴纳增值税,则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您公司在拍卖中心拍卖汽车而取得拍卖中心开具的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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