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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11
普通

  【问题】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吗

【答案】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如下:

(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

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统称为通行费电子票据。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规定分析可知,公路运营企业收取通行费,应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做为支付公路通行费的企业税前扣除的依据;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是两种通行费电子票据的辅助凭证,不能单独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应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一起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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