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委托研发费用的辅助账,是否需要设置填报研发费用明细?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说明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分别登记在序号1~6对应费用明细中;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在序号7中(即不需要填报委托研发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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