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个人取得培训服务收入是否需要按3%代扣代缴增值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4-10
普通
【问题】
境外个人来境内为我公司人员培训服务,境外个人取得培训服务收入是否需要按3%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注:税率11%的自2019年4月1日起已降为9%)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注:税率17%的自2019年4月1日起已降为13%)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境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增值税,3%是征收率,境外个人不适用。因此,境外个人在境内为境内企业提供培训服务,应按6%的税率计算应缴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应按6%计算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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