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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首违不罚”的情形包括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3-31
普通

  【问题】

  安徽省合肥市适用“首违不罚”的情形包括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二、适用“首违不罚”的情形包括: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七)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八)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

(十一)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十二)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适用“首违不罚”的。

以上规定只适用于安徽省合肥市,其他地区请参考当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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