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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的若改为15%加计抵减政策如何备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25
普通

  【问题】

  我公司2019年10月前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10月份及以后想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是否需要修改备案信息

【答案】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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