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企业以自己的车抵债,计提的折旧可否计入费用税前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21
普通
【问题】
供应商企业以自己的车抵债,销售方取得抵债的汽车依据什么资料可以计提折旧计入费用税前扣除?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供应商企业一方面以自己的车抵债,一方面是视同销售将车辆销售给销售方,销售方取得抵债的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应取得供应商开具抵债车辆的增值税发票,作为销售方税前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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