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税务网校 > 答疑精华

建筑服务质保金尚未支付,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能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25
普通

  【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建筑服务质保金尚未支付,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能扣除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成为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

1.疑全天候    2.团队人员成长基金    3.会员资料    4.会员期刊
  5.定制内训     6.财税新政直播解读    7.网络课程畅听       立即成为会员>>       

更多会员内容,请查看>>

财务人都在看的:

  • ·[干货]印花税优惠大总结
  • ·[实务]这项收入怎样缴纳所得税?
  • ·[实用]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分析!
  • ·[热点]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免抵税额解析
  •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讲师梦

    国家版权局认可的培训方案

    发展第二职业,再赚一份收入

    1870人已学立即申请
    好课试听
    关注公众微信号

    扫码找组织

    公众号

    tax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