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取得专票已抵扣进项税,处置时取得变价收入如何计算销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23
普通
【问题】
我们公司2014年8月购置汽车,当时取得17%专票已抵扣进项税,现在处置取得的变价收入,是按13%还是17%的税率计销项税额?
【答案】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税率调整为13%。
因此,贵司现在处置汽车,应该按1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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