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税务网校 > 答疑精华

分公司成立第二年,但尚未取得收入也要分摊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15
普通

  【问题】

  分公司成立第二年,但尚未取得收入也要分摊企业所得税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依据政策,分公司成立第二年,虽然该分公司未取得收入,仍需按照公式计算的税款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成为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

1.疑全天候    2.团队人员成长基金    3.会员资料    4.会员期刊
  5.定制内训     6.财税新政直播解读    7.网络课程畅听       立即成为会员>>       

更多会员内容,请查看>>

财务人都在看的:

  • ·[关注]房产税的五个常见误区,你知道吗?
  • ·[热点]关于个税“偶然所得”你知道多少?!
  • ·[案例]掌握房产租赁业务中的税收知识!不吃亏!
  • ·[实务]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税会差异
  • ·[实用]清晰了!购入农产品进项税怎么抵扣?怎么申报
  •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讲师梦

    国家版权局认可的培训方案

    发展第二职业,再赚一份收入

    1870人已学立即申请
    好课试听
    关注公众微信号

    扫码找组织

    公众号

    tax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