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个人房屋,可否依据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问题】
企业租赁个人的房屋月租金超过5万元未达到10万元是否可以不用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依据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案】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0.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
目前增值税起征点是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2万;还是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3万;还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提高至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10万元?
答: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元)免征增值税,还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都只是对起征点政策的优惠加码,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综上规定,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都只是对起征点政策的优惠加码,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因此,个人的房屋对外出租房屋月租金超过5万元未达到10万元,已经超过增值税起征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个人的房屋月租金超过5万元未达到10万元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能依据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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