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税务网校 > 答疑精华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设备,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12
普通

  【问题】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设备,该大型设备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设备,该大型设备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商品时,即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对于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是不同的。

成为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

1.答疑全天候    2.团队人员成长基金    3.会员资料    4.会员期刊
  5.定制内训     6.财税新政直播解读    7.网络课程畅听       立即成为会员>>       

更多会员内容,请查看>>

财务人都在看的:

  • ·[汇缴]长期股权投资怎样填报附表
  • ·[实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
  • ·[梳理]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延续!有哪些变化!
  • ·[干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大汇总!
  • ·[实务]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讲师梦

    国家版权局认可的培训方案

    发展第二职业,再赚一份收入

    1870人已学立即申请
    好课试听
    关注公众微信号

    扫码找组织

    公众号

    tax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