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给持有股份的公司使用,我公司出具利息分割单可否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04
普通
【问题】
我公司将从银行借款的一部分200万元给我公司持有20%股份的A公司使用,A公司向我公司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我公司不给A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依据我公司出具的利息分割单税前扣除可以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公司向A公司收取借款利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属于贷款服务,即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您公司收取利息时应该给A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依据利息发票在税前扣除。
A公司不能依据您公司出具的利息分割单在税前扣除。
财务人都在看: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