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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款没有发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能正常税前扣除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5-20
普通

  【问题】

  公司司机在公务外出中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在取得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之后在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谅解,并且和其达成谅解协议,公司支付给他们一笔赔偿款,这个支出是没有发票的,这笔支出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能正常税前扣除吗

  【答案】

  1、《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支付给被害人的赔偿,由于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而且并非司机全责,一般来说可以在税前扣除,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公务派车单、实务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银行转账回单等。

具体建议您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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