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分别注明设备款和安装服务费,按兼营计算增值税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5-07
普通
【问题】
与建筑公司签订安装设备的合同分别注明设备款和安装服务费,是否必须选择按兼营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按兼营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按销售货物的税率和提供安装服务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纳税人是可以选择按兼营或选择按混合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建筑公司提供的设备是自产的,应按兼营分别计算销售设备和安装服务缴纳的增值税;如果建筑公司提供的设备是外购的,建筑公司可以选择按兼营或选择按混合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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