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客户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以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税务局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交我公司,可以收取吗?
【答案】
税总函【2017】127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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