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广告公司收取广告费后,向其他广告公司支付一部分广告费,增值税可以差额纳税吗?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时候,可以减付给其他公司的广告费吗?
【答案】
财税【2016】2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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