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司高管成立了合伙企业,高管可以在合伙企业减除6万和社保及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吗?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您公司如果支付该高管工资,即该高管取得了综合所得,根据上述规定,该高管不能在合伙企业减除6万和社保及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如果该高管没有取得综合所得,则该高管可以在合伙企业减除6万和社保及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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