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由于产品质量有问题,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召回产品并销毁,对于产品中的原材料涉及的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案】
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第二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您说的情况产品中的原材料涉及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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