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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填写扣除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 需到税务机关盖章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1-15
普通

  【问题】

  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 《扣除信息表》上还有主管税务机关签章,是否要先送到税务机关盖章呢?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由上述政策可见,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无需税务机关在表格上签章;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受理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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