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商务楼用于出租对于折旧年限会计上有最高年限的要求吗
【问题】
购入商务楼用于出租对于折旧年限会计上有最高年限的要求吗?
【答案】
购入商务楼用于出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的规定,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财会[2006]3号)进行核算。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该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模式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两种方式。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企业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则商务楼不需要计提折旧;企业如果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的规定,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按预计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没有最高年限的要求。
法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财会[2006]3号)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