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对方将加满油的车辆租给我们,在收取汽车租金的同时也收取了燃油费,对方是否可以对燃油费开具成品油销售发票?
【答案】
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随汽车租金一并收取的燃油费属于价外费用,汽车租赁公司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给贵公司开具发票,不得开具成品油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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