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只填写了购买方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收取?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以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填写购买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的,符合开具填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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