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5月1日前取得的货物,税率按照16%还是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9-20
普通
【问题】
去年10月份购入货物现在拿到17%税率的发票已经认证通过,今年8月份作为样品赠送视同销售的税率是否16%?税务机关比对是否有异常?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货物的是发生在2018年5月1日之前,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销售货物的是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及之后,增值税税率为16%.企业去年10份购入货物,当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今年8月份作为赠品赠送,则赠送样品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则赠送该样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6%,是符合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的,因此税务机关比对不会有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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