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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3%!还有这七大利好!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09
普通

根据党的十九大“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推进依法治税”有关要求,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体系,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于上周三发布。那么,《征求意见稿》给我们广大企业带来了那些利好呢?

一、增值税起征点大幅提高到按季30万元

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随后国税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一条补充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那么,对于个人提供服务和销售货物是否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呢?财税〔2019〕13号和国税总局公告2019年4号没有明确,国税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四条仅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而国税总局在之后的解答中也强调,个人销售服务、货物和提供动产租赁服务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仅指办理临时工商登记的的个人。因此,在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个人销售货物和服务、提供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提供服务或销售货物的个人迫切希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样享受同等的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这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按季30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因此,对个人来说,提供服务(含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季不超过30万元的,不征收增值税啦!

二、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重新定义使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义务范围缩小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但是对何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国税总局没有出台税收法规予以明确,导致在实务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对此认定存在差异,让代扣代缴的境内企业无所适从。且在实际业务中,处于强势的境外企业对应在我国境内交纳的增值税,往往要求让购买方的境内企业承担了,对此境内企业默默忍受,徒增境内企业的负担。

本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该规定将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排除在外,即此种情况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境外家企业无须在我国缴纳增值税,该规定清晰明了。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境内企业的负担。

三、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不动产销售和租赁征收率下降

《征求意见稿》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依据“依法治税”精神,增值税暂行条例升级为法,税率征收率应遵循法定原则。《征求意见稿》中只规定一个增值税征收率,则不动产出租和销售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也应为3%,不再执行5%的增值税征收率了,对企业和个人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好消息!

四、视同应税交易(即视同销售)范围大瘦身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仅保留了两项: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且“无偿赠送货物”视同销售的范围也缩小了,将用于公益事业的无偿赠送货物除外,不再仅限于扶贫的实物公益性捐赠免征增值税了。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仅保留了“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再加上一个兜底性视同销售的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即《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四种视同销售行为。

《征求意见稿》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和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的三种视同销售,大幅缩小到四种,对广大企业来说这是大大的利好!

应注意:《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货物做为投资和货物用于利润分配不属于视同销售,但是《征求意见稿》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货物做为投资或货物用于利润分配,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同时取得投资者取得了对价(即股权)或被投资企业给投资者分配了利润(即以货物抵销应付股息股利义务),属于实实在在的销售,而非视同销售。

五、明确规定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仅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导致在实务中,政府因市政规划而收回企业和个人的土地及土地上所属房屋,对于收回的土地上所属的房屋是否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存在争议,税务机关要求相关纳税人对于政府收回房屋的补偿部分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认为房屋与土地是一体的且都是政府给予的补偿应免征增值税,不应区别对待。

《征求意见稿》解决了上述争议,明确规定: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不征收增值税。政府因市政规划而收回企业和个人的土地及土地上所属房屋给予的补偿,都属于因征收征用而取得的补偿,因此,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因政府收回房屋的补偿部分不征收增值税。

六、一定条件下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在于:将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的“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修改为“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因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征求意见稿》中取消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这是应该的。但是对于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并直接用于消费”。

七、进项税额留抵退税成为一项法定制定。

自39号公告规定进项税额留抵可以退税,《征求意见稿》为巩固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按照增值税原理,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因此,广大企业以后不用因产生大量进项税额留抵且不能消化而苦恼了。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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