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免征增值税企业销售生产免税产品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选择3%减按2%交增值税?
【答案】
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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