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清算时股东分配额不超过3万元,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9-05
普通
【问题】
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注销清算时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市场价格分配给各股东,若其价格低于3万元,是否还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销清算时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市场价格分配给各股东,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的销售额含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因此,若其价格低于3万元,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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