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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租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土地所在地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8-09
普通

  【问题】

  土地出租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土地所在地吗?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土地出租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的发票开具要求开具发票,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土地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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