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高速公路通行费在6月份取得的发票,在9月份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答案】
财税「2017」90号: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所以在2018年6月份支付的通行费应当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但具体申报抵扣时间需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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