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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货款方式5月1日前发出货物,发票可按16%税率开具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5-24
普通

  【问题】

  采取预收货款销售方式,4月25日发出货物,合同约定到货后10内开具发票,现在客户按16%开具发票是否合法?

  【答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采取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即4月25日,因此,客户按16%开具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

  法规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如下: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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