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借款利息收入,约定2018年1月份支付2017年利息,会计上确认了收入,2018年1月份给客户开具发票,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怎么填报?
【答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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