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房地产企业签订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后,收到的未完工产品的售房款是否要暂估收入和成本来确定应纳税额?
【答案】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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